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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留卖淫罪案件辩护

作者:杨马强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8-05-03 17:37 浏览量:266

【案情简介】

赵某与他人在朝阳区某地合伙经营浴池,浴池内有ABCD等四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,李某等对该小姐们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。201312月某日,有ABC三位小姐与四位男性进行了非法性交易,被公安机关查获。后赵某等人被朝阳区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。


【辩护策略】

律师接受赵某家属的委托后,通过阅卷发现,赵某由于对法律认知上的错误,盲目的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。同时发现,容留卖淫的次数,只有案发时的四人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,其他的次数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。于是本人经过与家属及赵某本人沟通后,确定了“罪轻辩护”的辩护策略,即,劝赵某认罪,但仅对案发时的四人次予以认可,其他次数则不要承认。而容留卖淫四人次不属于《刑法》359条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应在5年以下量刑。在后来的庭审中,赵某当庭认罪,辩护人从赵某的认罪态度,犯罪情节等方面做了“从轻、减轻”罪轻辩护。


【判决结果】

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“从轻、减轻”处罚的辩护意见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


附:法条连接

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;引诱幼女卖淫罪】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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